《公司條例》第474條規定,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。私人公司的董事如屬該公司唯一董事,則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。換言之,一間公司可以一個公司董事擁有100% 股份,但必須有另一人或擔任公司秘書。